安徽工业大学能源与环境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
2017-01-10 16:3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教授专家在学院建设和发展中的作用,进一步推进教授治学和学院民主管理,促进学院科学发展,根据《安徽工业大学章程》、《安徽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和《安徽工业大学关于全面推进院(部)教授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安工大〔2016〕77号),结合学院实际,成立能源与环境学院教授委员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授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组织,是学院重大事项的议事、决策和咨询机构,是学院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授委员会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和队伍建设中发挥作用,尤其在学院学术治理中发挥主体作用。学院党政班子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重要事项决策时,应充分征询和尊重教授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教授委员会的组织机构

第四条教授委员会委员由全体教授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秘书1名。秘书在主任委员领导下,承担日常事务工作。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名,经教授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选举结果经党政联席会议确认,报校长办公会议备案,抄送校学术委员会,由院长聘任。

第五条 院教授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不担任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中,至少应有一名专任教授。

第六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条件: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学术能力;关心学科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三章 教授委员会的职责

第七条教授委员会履行教学指导、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教师聘任、学术道德等治学事项的审议、评议、评定职责,对学院内部治理其他事项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一)审议学院发展、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和实验室建设等规划、方案及相关实施计划;

(二)评议学院学科、专业和学位点建设及其调整;

(三)审议学院与治学相关的重大资源配置原则;

(四)评议学院拟申报各类基金项目、研究项目、人才培养项目,以及教学、科研成果的奖项和其他与学术相关的奖励;

(五)评议学院教师职称晋升、拟聘任名誉(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的人选;

(六)评价学院拟录用教师和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的教学、科研能力及学术水平,审议学院年度教师培养计划;

(七)履行学院学术道德建设和教学工作咨询指导职责;

(八)制定教授委员会的议事程序、决策方式、工作制度等自身建设事项;

(九)讨论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请决议的重要治学事项,并给出具体建议;

(十)对学院重要改革发展举措提出咨询论证意见;

(十一)对学院发展中的其他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教授委员会每年向全体教工报告工作,广泛听取教工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全体教工的监督。

第九条教授委员会委员应当积极履行权利义务,正确行使议事权、表决权、建议权和监督权等各项权利,模范遵守教师道德、学术道德、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支持学院党政领导班子的工作。

第四章教授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条教授委员会实行全体委员会议制度。教授委员会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一般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必要时,主任委员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院长、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或教授委员会1/3以上的委员有权提议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确定会议议题,应事先与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沟通。

第十二条教授委员会会议应当集体讨论、充分协商和民主决策。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参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委员人数的2/3以上方为有效。教授委员会的决定实行集体票决制,决定达到应参会人数1/2以上的委员同意方能通过。

第十三条教授委员会会议可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教师及学生等相关代表列席旁听。列席旁听人员应由本人申请或院长提出,经主任委员批准。

第十四条教授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在本院范围内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可向教授委员会秘书提出书面复议请求,在征得1/3以上委员同意、报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后,提请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进行复议,复议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十五条教授委员会对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委托的治学事项给出建议;需要咨询、论证的学院其它事项,经教授委员会讨论提出意见或建议后,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教授委员会对每次会议形成的决议和主要精神制发会议纪要,并在学院网站公开。

第五章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教授委员会委员权利

(一)教授委员会会议讨论、审议和表决权;

(二)对教授委员会工作和学院其他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第十七条教授委员会委员义务

(一)遵守教授委员会章程,执行教授委员会决议;

(二)按时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及相关活动,推动教授委员会工作开展。

第六章 学院治理结构中的各种关系

第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全体会议是教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保证。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是党政领导、决策的基本工作机制,教授委员会是教授治学的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针对学术事项,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对教授委员会形成的决议持不同意见时,经过沟通,如若意见不统一,可以提请教职工全体会议决定。

第二十条教授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一条本学院暂不设置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由教授委员会履行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职责,涉及有关学术治理事宜,应接受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与监督。

第七章 教授委员会建设工作

第二十二条学院成立教授委员会建设工作小组,由院长和书记担任组长,负责组织学院教授委员会的建设工作,制定教授委员会章程、有关规章制度和教授委员会建设工作方案,开展教授委员会组建工作。

第二十三条教授委员会章程包括教授委员会的组织设置、职责权限、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委员的权利义务等内容。教授委员会章程、选举办法等文件草案,应经全体教工大会讨论通过,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报校综改办、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学院依据其教授委员会章程及教授委员会选举办法,组织选举教授委员会委员。首届教授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经主任委员提名确定秘书人选,通过有关规章制度。选举结果及通过事项经党政联席会议确认,选举结果报校长办公会议备案、抄送校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学院要加强教授委员会自身建设,积极发挥教授委员会作用,支持教授委员会工作,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教授委员会正常履行职责和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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